NEWS
1)鍋爐房燃氣設計首先應勘察鍋爐房的位置、建筑結構以及鍋爐臺數等是否滿足規范要求;
2)鍋爐房與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內部時,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重要部門的上、下一層、貼臨位置以及主要通道、疏散口的兩旁,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外墻部位。但常(負)壓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。設置在屋頂上的常(負)壓燃氣鍋爐,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。
3)鍋爐房與民建內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1.5h的不然性樓板分割。隔墻上的門、窗應采用***防火門、窗。
4)規范上規定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,新建時一般不宜超過5臺;擴建和改建時,一般不宜超過7臺。雖然這里規范用詞是宜,但是其出發點卻是安全問題,所以此處要慎重。
5)鍋爐房不同于鍋爐間,鍋爐間僅指安裝鍋爐本體的場所,鍋爐房包含輔助間和生活間等,鍋爐房的泄爆面積針對的是鍋爐間。
6)鍋爐房出入口以及開門方向的設置: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, 但對獨立鍋爐房,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于12m,且總建筑面積小于200m2時,其出入口可設1個;非獨立鍋爐房,其人員出入口****有1個直通室外;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,其各層的人員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。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,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。鍋爐房通通向鍋爐間的全部朝向鍋爐間開啟,通向鍋爐房外的全部朝向外部開啟。